惊!嵊州有人骑车被撞进ICU,肇事者竟是条狗…
嵊州市浦口街道三塘村的俞某莲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命运会在一个普普通通的上班清晨被改写。一条狗引发的事故2021年9月15日6:20许,俞某莲与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赶往领带厂,她做计件工,所以常起早贪黑地赶工。在路过浦口街道胡公庙村某锻造厂时,厂里豢养的一只土狗突然蹿出并横穿马路,俞某莲发现时赶紧采取制动措施,但紧急避让动作使得电瓶车不受控地摔向一边,人与车飞出了很远一段距离。不幸的是,俞某莲所佩戴的头盔也一起甩落,头部狠击地面,人很快陷入了昏迷。因伤势过重,俞某莲被送医后在ICU抢救了20余天,才转入危重病房,但人依然昏迷未醒。从出事至今,家里已耗费40余万,巨额的医药费让整个家庭透不过气。救治事宜告一段落后,俞某莲的家属准备讨个说法。狗主人是否需担责?11月2日,浦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了俞某莲家属的委托申请,要求狗主人即某锻造厂负责人陈某钢支付近十万的赔偿金。浦口司法所所长钱力接到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核实。事实上,俞某莲家属当时就报了警,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提取了该路段的监控录像,虽然监控清晰地记录下当时俞某莲骑车经过以及狗蹿出的画面,但是其车辆与狗碰撞时刻的关键画面恰好处于监控盲区。为谨慎起见,还调取了事发当时后车的行车记录仪,但也只能看到俞某莲人车倒地的瞬间,无法由此证明摔倒受伤是因撞击到了那只狗,毕竟狗并无大碍,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为俞某莲家属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那狗主人什么看法呢?钱所长对锻造厂负责人陈某钢也进行了面谈,陈某钢表示当天的确是自己养的狗跑了出去,但只是习惯性大清早外出到路边方便,况且交警部门都没有认定责任在狗,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调解似乎陷入了僵局。该如何厘清责任?11月5日上午,钱所长将双方召集到了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对于俞某莲的不幸遭遇,钱所长深表同情,但在不幸背后的追责,必须合法,也必须合理。焦点一:为何交警部门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钱所长认为,由于没有目击证人,加上关键时刻的监控盲区,的确缺乏有力的证据直接认定当事人违章及与肇事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交警部门不出具责任认定是合法合规的。焦点二:交警不能定性,那狗主人还需要要担责吗?钱所长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狗主人需要为肇事狗“背锅”,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也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作为饲养人,陈某钢应对狗有看护责任,即使狗外出方便,也必须拴好狗绳,以免冲撞他人。从这个角度来看,狗主人是有一定的责任。而俞某莲自身有无过失的认定是个难点。虽然直接监控画面缺失,但从人与狗两个时间点的比对,可以合理推定俞某莲和肇事狗之间在彼时彼地有了时空交汇的可能,而肇事狗的突然出现,极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从而使俞某莲因避让而倒地。同时,从现场勘查报告中看到,事故发生地与摔倒地相距甚远,说明当时车速应当远远超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25码车速,加上俞某莲的头盔也远远甩了出去的事实,推断当时她虽然戴了头盔,但很可能并没有系牢扣紧,这是倒地后头部受重伤的直接原因,因此,俞某莲自身有重大过失,也应自负部分责任,与此相对,可以适当减轻狗主人陈某钢的责任。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某钢补偿俞某莲家属8万元整;俞某莲及其家属放弃因此事对陈某钢的一切诉讼权利。来源@嵊州普法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